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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助还款方当事人维权【民间借贷】
时间: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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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长山、肖子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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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长山,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子钦,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保胜、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长山因与被上诉人肖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范长山。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浮代飞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