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春雷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727000元以及利息50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4日,原告巨**应案外人武**要求,将1727000元转账汇入**银行42×××61账户。后案外人武**称未收到上述款项,经银行查询,该**银行账户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项目部”所有。该分公司为被告设立,并为被告公司承揽业务,无注册资本。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727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2日起诉日至2015年5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年5%计算标准,取整计算逾期利息5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也不认识原告、汇款人、提款人和武**,在湖北省黄冈市也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不是被告公司成立的分公司,是冒用被告名义成立的非法的假公司,分公司行为被告公司不知情。
律师代理意见
张春雷律师认为:1、原、被告间并无经济往来,也没有建立法律关系,被告****公司取得原告汇入的1727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2、被告虽主张该账户所有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公司公章和名称被冒用,但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该抗辩不成立。综上,被告应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727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巨**1727000元;判决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