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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据理力争,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建设工程欠款
时间: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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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张春雷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23.47万元整,支付监理费利息损失5.3万元。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23日,北京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大学(以下简称某大学)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方正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于2007年11月22日完工后,某大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3.47万监理费。到期后,某大学只支付80万监理费,尚欠某公司23.47万。多年来某公司曾多次与某大学沟通索要欠款,某大学却一直推脱拒付。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监理费23.47万元整。2、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共计10.5615万元整(滞纳金计算234700乘以0.006乘以7.5)。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辩称,某公司实施监理的工程交付后,2008年下半年出现了管道漏水等质量问题,在多次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后,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为维护自身权益,某大学暂时留取少量监理费尾款没有支付,并且在最终责任没有分清前,上述款项的迟延给付不应支付滞纳金。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该涉案工程的监理费数额应当如何确定?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漏水质量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代理意见


张春雷律师认为,被告某大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原告某公司的监理费并支付逾期滞纳金。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其余价款在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实际结算价款计取监理酬金一次付清,费率包死。”原告方正公司据此要求被告公安大学支付剩余监理费,存在事实及合同依据,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监理费23.47万元整,并支付相应的逾期滞纳金。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2014年8月10日的电话录音,公安大学工作人员认可存在拖欠公安大学涉案工程监理费的情况,故诉讼时效中断,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至于公安大学提出的漏水质量问题,建设方曾就漏水问题进行过维修,且公安大学已就相关损失问题与建设方达成和解。因此公安大学的该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其监理费的支付义务。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给付原告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二十三万四千七百元,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给付原告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利息损失五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