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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张春雷律师成功帮当事人要回欠款41万元
时间: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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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春雷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业务费41万元及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孙**居间促成被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配电设备加工定作供货合同》,就****门面工程提供配电设备,价款总额266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顺利进行并通过验收,合同双方现已履行完义务。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居间事宜签了《业务费结算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工程介绍给被告,被告依据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业务结算费76万元。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全资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居间费4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0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居间费用已经全部支付给谢*,谢*以个人名义经原告委托,代原告向被告收取业务费,现剩余41万元业务费已由谢*收取,但因谢*与孙**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未能给付。



律师代理意见


张春雷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报酬。本案中,根据孙**与上海**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费结算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与**公司之间签订的《配电设备加工定作供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原告在《业务费结算协议》中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亦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业务费。


3、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以41万元为基数的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爱香支付业务费41万元;判决被告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爱香支付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