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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房产诉讼时效的神秘面纱
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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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则一篇名为“最离谱的买家和卖家”的案件引发热议,也引起了我们对房产诉讼时效问题的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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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引入

2009年11月14日,阿飞和阿力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阿飞购买阿力名下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23.7万元,由阿飞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阿力,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阿力要同时将房屋交付给阿飞。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阿飞所有。

本来双方应该顺利地完成交易,却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阿力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阿飞也欠着3万元的房款没有付清,并且阿飞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阿力多次寻找无果,事情一直搁置未决。

直到今年7月份,阿飞突然出现并且起诉阿力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成为被告的阿力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阿飞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反诉被告阿飞辩称反诉原告阿力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阿力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阿飞提出主张,也未提起仲裁或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阿飞的起诉请求和阿力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阿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阿飞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阿力有权要求阿飞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阿飞有权要求阿力交付房屋。法院判决阿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阿飞,阿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3万元。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案件来源:秀洲法院微信公众号)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1基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称之为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而是为了稳定财产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法条链接
《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要点解析
考虑到如果权利人知悉权利受到损害较晚,以致诉讼时效过分迟延地不能完成,甚至发生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出现到权利人知道这一事实超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有必要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如《民法典》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其中,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三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虽然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则,还有一些请求权涉及更重要权利的保护,也排除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规定如下:

1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要点解析
第四款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四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吗?
不能。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约定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放弃,相关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诉讼时效采用当事人主义,如果义务人没有主张行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法院不得援引、提示适用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只有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才有义务予以审查。如根据《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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