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本次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转账是用于借款的事实,就存在败诉风险。
仅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借款人提出该笔转账是偿还之前债务或其他事由,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出借方仍需就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可能败诉。
也就是说,仅提供转账记录,有时证明不了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是双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或之前债务的偿还,所以还需其他证据来补充。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